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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 · 舞弊与法务会计

舞弊三角、常见手法与法务会计的衔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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舞弊三角理论

舞弊的发生通常需要三个条件同时具备:动机/压力(业绩考核、融资需求、个人财务困境)、机会(内控薄弱、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、职责不分)、态度/借口(把舞弊合理化的自我说服)。审计程序设计应针对这三条同时发力:评估压力、压缩机会、识别态度信号。

收入舞弊的常见手法

  • 提前确认:在风险报酬未转移或履约义务未完成时确认收入;
  • 虚构交易:与关联方或空壳客户构造不存在的销售;
  • 跨期调节:把下期收入挪到本期,或把本期费用推到下期;
  • 总额法/净额法滥用:把代理业务按总额确认以虚增收入规模。

准则要求每次审计都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,并对其专门设计实质性程序(如函证、截止性测试、毛利率与同业对比、期后冲回检查)。

存货与资产舞弊

  • 虚增存货数量或高估可变现净值以虚增资产;
  • 通过体外循环制造虚假采购与付款;
  • 将费用资本化,虚增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;
  • 不计提或少计提减值,掩盖资产质量恶化。

法务会计与司法鉴定的差异

二者常被混用,但目标不同:审计是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;法务会计是针对舞弊调查、损失计量等具体事项提供专业支持,服务于诉讼或内部调查;司法鉴定是经司法机关委托、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按法定程序出具鉴定意见,具有证据法上的特定地位。审计师在执行审计时发现舞弊迹象,应按准则考虑追加程序、与治理层沟通,并在必要时建议委托方启动专项调查。

常见误区

  • 「审计师有义务发现所有舞弊」——审计师负责的是按准则设计并执行程序,提供合理保证,而非保证发现全部舞弊。
  • 「发现舞弊就可以直接对外披露」——须先评估影响、与治理层沟通,并遵守法律法规与保密义务的边界。
  • 「法务会计就是审计的加强版」——二者目标、委托关系与结果用途都不同。

实务提示

面对舞弊迹象,第一要务是保全证据(避免打草惊蛇式询问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),第二是评估是否需要更高的专业支持。自行贸然扩大访谈范围,往往会使关键证据灭失。